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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調理包食品零售業,於108年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以負責人甲君個人銀行帳戶收受營業收入款項,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計7,470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933萬餘元。該局查得甲君同期間個人銀行帳戶之存入金額大部分是A公司之營業收入,且A公司帳載之現金8萬餘元、銀行存款16萬餘元及利息所得4,000餘元,與公司實際營業規模相較,並不相當,顯有隱匿資金,意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負責人甲君始驚覺對公司影響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如實申報並繳納稅捐,切勿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更新日期:1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