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惟不因提起訴願程序而停止執行。倘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同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繳納前揭應納稅額有困難而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30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即1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甲君之存款帳戶及名下車輛均被扣押及查封,甲君因生活深受影響,造成諸多不便,隨即繳清全數稅款,請求撤銷扣押查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請務必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分之1稅額,如繳納3分之1稅額確有困難,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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