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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自107年度起,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100餘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更新日期:11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