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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仍可不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繼承人來電詢問因家族有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情事,究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8年1月5日死亡,遺有「甲地號土地」1筆,繼承人為配偶B君及子C君,協議由B君繼承,經核定為有遺產稅案件並繳納完畢。B君不幸於109年10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C君申報B君遺產稅時,其中遺產「甲地號土地」為B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A君已繳納遺產稅之遺產,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惟C君嗣於112年3月3日死亡,此時繼承人D君申報C君遺產稅時,C君再轉繼承之「甲地號土地」,因距第1次108年1月5日繼承尚未達5年,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如前次繼承為遺產稅免稅情形者則不適用該規定。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