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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支付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進項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約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在臺期間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該外國公司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公司員工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應以與自身營業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為限。營業人依技術服務合約約定負擔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技術服務人員之住宿費用,係屬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之一環,非屬營業人之旅費支出,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乙公司派遣工程師至甲公司工廠進行設備調校,並由甲公司負擔該工程師在臺期間之飯店住宿費用,甲公司依約支付飯店住宿費105,000元(銷售額100,000元及稅額5,000元),並取得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住宿費屬於給付乙公司技術服務費之一部分,並非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旅費支出,故該筆進項稅額5,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誤將外國公司派遣來臺提供服務人員住宿費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1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