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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請車位主留意依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共享經濟日益盛行,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資源共享,將閒置資產充分利用,不僅提升經濟效益、創造額外收入,也為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若個人將自有停車位,與雲端管理業者合作,透過共享平台(如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取得分潤或租金收入,其所得類別均屬「租賃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之閒置時段,透過開發的APP系統媒合預約以滿足臨時停車需求。依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車費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或兼採上述兩種模式取得報酬,車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報酬,究其經濟實質,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車位主未能提供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將其所有大樓地下停車位的白天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潤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或證明(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時數占全部可使用時數之比例,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單據,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45,600元(租賃收入80,000元-必要費用80,000元×43%),亦即在申報時可選擇自行舉證或依財政部訂定之費用標準扣除,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該局呼籲,車位主提供車位共享,有助於改善交通壅塞、縮短駕駛人尋找車位時間及降低油耗與碳排放,共同打造宜居城市,環保愛地球,車位主參與車位共享的同時,除善盡納稅義務,亦應留意可減除相關損耗及費用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服務人員,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此外,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將至,請民眾留意申報時程,依限完成申報程序。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洪股長;電話(02)2502-4181分機3100)

更新日期:1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