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一般商品,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或母嬰用品等貨物之銷售,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免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甲藥局為滿足消費者之藥妝保健、妊娠育嬰等多元需求,遂轉型為複合式藥妝店,除原有藥品調劑業務外,同時銷售成藥、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爰甲藥局應即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藥局如有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