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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替子女清償信用卡費,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清償信用卡費,如償還金額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信用卡消費產生之應付信用卡費屬於持卡人之個人債務,如父母無償代子女償還,核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該代償之信用卡費金額應以贈與論,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50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通知依限補申報,惟甲君逾期仍未申報,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信用卡費金額500萬元(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出資代子女償還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30)

更新日期:1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