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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年度免稅額,用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贈與稅每人每一年度免稅額244萬元,所稱的「每一年度」的期間,應如何認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申報贈與稅;第25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其中所稱「每年」或「一年內」,均為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係自該年度第1次贈與日起算1年內使用,遂於111年10月4日贈與子乙君144萬元及112年1月5日贈與女丙君100萬元,用完111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另於112年10月20日贈與子丁君244萬元,使用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經該局輔導應改採曆年制計算,調整112年度贈與總額為344萬元,繳納贈與稅10萬元(計算式:344萬元 - 免稅額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更新日期:1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