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或房屋租金等各類所得時,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間每月給付乙君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規定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5,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1月底前將113年度給付乙君之房屋租金總額600,000元及扣繳稅款60,000元,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惟甲商號誤以為其營業稅為查定課徵及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房屋租金即可免除扣繳及憑單申報之義務,經稽徵機關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