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別忘了估價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之遺產土地,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惟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故應扣除地上權價額。

該局說明,估定地上權價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地上權之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沒有訂年限者,則以1年地租額的7倍為其價額,另外,若沒有約定年租者,均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 1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開規定按1年地租額的7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420萬元(5萬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580萬元(1,000萬元-42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地上權,而可減少土地價值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