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20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6,5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500萬元,後乙君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遂沒收乙君所支付之定金500萬元。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