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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CFC首次申報

個人CFC首次申報文宣

※ 113年5月CFC首次申報文宣內容:

適用受控外國企業經(CFC)規定的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投資收益,計入同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

申報CFC檢視3步驟
步驟1.判斷CFC: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該外國企業即構成CFC
步驟2.評估豁免規定: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盈餘在微量門檻以下
步驟3.計算及申報CFC所得:個人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投資收益=CFC當年度盈餘*直接持股比率*持有時間

放寬措施:
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

貼心提醒:
持有CFC之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填報CFC資料,並於113年5月31日前檢附CFC財務報表及相關文件。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或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

 

更新日期:1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