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稅捐稽徵法
Q1: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何?

A1:(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二)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Q2:核課期間之起算方式為何?

A2:(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稅捐稽徵法第22條)

Q3: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要從何日開始起算?

A3: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間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稅捐稽法第48條之1第3項)

Q4:所得稅自動補報補繳,要不要處罰?

A4: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如在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間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Q5:逾期繳納稅款的繳稅方式及相關規定?

A5:(一) 財政部為了提供納稅更多元的繳稅選擇,目前已推出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行動支付及便利商店等各稅繳稅方式。

(二) 自109年9月16日起,限繳期限屆滿後3日內(尚未加徵滯納金前)仍可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納稅款或到便利商店繳納(限3萬元以下)。

(三)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時,依各稅法滯納規定,應按本稅每逾3日加徵1%之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繳納者,依每年1月1日公布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對加徵滯納金不服者,應於加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Q6:公司清算期間,稅單之送達對象為何?

A6:依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復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又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限。準此,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Q7:一般民眾,得否查詢他人之欠稅情形?得否以電話查詢?

A7:(一)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除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或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該法所定各機關及人員外,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故一般民眾尚不得查詢他人之欠稅。

(二) 為落實納稅義務人稅捐資料保密,以電話查詢欠稅情形者,因無法確認查詢者資格及身分,稽徵機關將不予回復。

Q8:納稅義務人滯欠已確定稅款達多少金額時,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其出境限制?

A8: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時,得報財政部辦理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

Q9: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時,原限制出境之負責人可否辦理解除?

A9:原經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財政部99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令)

Q10:欠繳被繼承人遺產稅,其遺產管理人是否會遭強制執行?

A10:遺產管理人係以第3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其性質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財政部100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號令)

Q11:納稅納義務人如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提起訴願,經國稅局移送執行後,始主動要求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可否免予繼續執行?

A11:可以,如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主動要求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該撤回執行之情形並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1/3稅款之情形在內。

更新日期:1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