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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
Q1:綜合所得總額包括那些所得?

A1: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所得稅法第14條)

Q2:什麼是薪資所得?

A2: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Q3: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A3: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性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員工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Q4: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A4: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3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Q5: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是否要申報及課徵綜合所得稅?

A5: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一) 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所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 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和費用是指所出租房屋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和因購屋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可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三) 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把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12年度利率以年息1.475%計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Q6:個人出售房屋,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A6: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 成本方面:包括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 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Q7: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及金額有那些?

A7: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及扣除額,112年度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92,000元,但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38,000元。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

(一) 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選擇1種申報減除。列舉扣除額有以下12項:
1. 捐贈。
2. 人身保險費。
3. 醫藥及生育費。
4. 災害損失。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 房屋租金支出。
7.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
8.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
9.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
10.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2.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贈。

(二) 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共有7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註)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政治獻金法第17、18、1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

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Q8: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A8: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且符合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之情事,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Q9: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A9:有關免稅額、扣除額部分說明如下:

(一)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下面證明文件:

  1. 居民身分證影本。
  2. 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 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1)在學證明: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二)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三)「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

Q10: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A10: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例如某甲112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112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一) 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須檢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 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由納稅義務人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Q11: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A1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一)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

Q12: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規定的條件如何?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12: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峻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Q1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A13: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應課稅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如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8條之1)

Q14: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那些?

A14:112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1.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2. 特定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3.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統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4.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5.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6. 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
  7.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Q15:海外所得之範圍及項目或類別為何?

A15:(一)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二) 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1.營利所得(含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及10.其他所得等。

Q16: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A16:(一)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該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

(二) 申報戶全戶的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Q17:依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逾法定期限尚未辦理者,如何取得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

A17:(一) 可透過下列管道取得:

  1. 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2.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攜帶身分證正本到國稅局臨櫃查詢。
    (1)委託他人代理查詢者,應提供委託書(加蓋雙方印章)、本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理人提供申請人本人身分證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留存。
    (2)本人如欲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正本、配偶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如由法定代理人 (父母)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委託書(委託書上委託人簽章部分,應有法定代理人二人共同之簽章)、未成年子女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成年子女無身分證時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代理人應檢附其身分證正本;代理人提示之未成年子女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法定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留存。
  3.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

(二) 就常見臨櫃無法順利取得所得資料情形,舉例說明:

  1. 本人甲委託配偶乙查詢其所得資料,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未提供甲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甲之所得資料。
  2. 本人欲查詢配偶之所得資料,攜帶自己及配偶的身分證正本,惟未提供委託書,則無法查詢配偶之所得資料。
  3. 本人欲查詢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未提供子女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子女之所得資料。
  4. 本人欲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因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以父母雙方同時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故若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而未提供配偶之委託書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將無法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
Q18: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A18: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Q19:配偶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一方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何種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A19: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 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Q20: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A20: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

(一)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即可。

(二)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則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
  5.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Q21:個人取得公司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應如何計算其所得?

A21:(一) 個人取得公司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113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 領取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資遣王先生(服務年資10年)並發放資遣費200萬元,由於資遣費係屬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故A公司114年1月份應申報王先生退職所得為10,000元【計算式:(200萬元-19.8萬元*10年)/2=1萬元】

Q22: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作業,如發現遺漏申報或申報資料有誤時,應如何辦理更正?

A22: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事後發現有資料漏報或錯誤欲更正情事時,於申報期間內,請您將資料增修完成正確後,重新上傳申報!系統採最後上傳資料為準;請注意!如採用「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的戶號」上傳申報成功者,同一天可上傳5次。但如在申報期限屆滿過後才發現資料有誤者,則必須填寫1份包含前次已申報資料之完整申報書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申報,並於申報書右上角處加註「更正後」字樣,及填寫原網路申報完成時回傳之檔案編號,以利稽徵機關後續處理作業。

Q23:結算申報為退稅的案件,何時可以領到退稅款?

A23: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的案件,分三批次辦理退稅:

(一) 申報年度之7月底:
1.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
2.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3.5月1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二) 申報年度之10月底: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之退稅案件
2.5月1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3.5月11日以後以書面方式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三) 申報次年度之1月中旬:
1.逾期申報案件。
2.申報繳稅或不繳不退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之案件。

Q24:110年7月1日以前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A24:(一)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二) 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Q25: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是否有一定金額以下免徵規定?

A25: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計算繳納之稅捐,並非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捐,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一定金額以下者免徵的規定,所以不論應納稅捐是多少元,都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稅款。

Q26: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用規定為何?

A26:執行業務者列支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 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二) 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

(三) 其他:3%。

Q27:個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產生損益之課稅規定?

A27: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Q28:女兒去年大學畢業,並就業三個月,父母可否申報扶養並扣除學費等扣除額?

A28:(一) 子女已成年因在校就學可列報扶養(當年度畢業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但若有所得亦可選擇單獨申報(申報扶養其所得併入計算不划算者)。

(二) 若申報扶養之子女,其年度有所得應併入計算,而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亦可列扣。每名子女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已成年就學子女選擇單獨申報者,前揭「教育學費」不得列扣。

Q29: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29: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一) 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二) 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依公證法辦竣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Q30: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採合併申報,但成年子女扶養父母中的一人,另一人 (父親或母親)可以自行申報嗎?

A30:依據財政部84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註: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Q3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可以分開申報嗎?

A31: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除以下情形之外,應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計算稅額。

(一)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項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 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於申報書勾選。

更新日期:1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