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
A:期貨交易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易之買、賣雙方。
A:期貨交易稅是由期貨商代徵繳納之。
A:期貨交易稅是由期貨商在交易的當日,按照規定稅率代徵,並在代徵之次日,填具「年度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A:期貨商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1獎金。
A:期貨商領取期貨交易稅之代徵獎金,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
A: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 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A:代徵人未向稽徵機關填報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A: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期貨交易契約。
A:股價類期貨契約之徵收率為十萬分之2。
A:
- 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奉行政院核定徵收率為百萬分之0.125,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奉行政院核定徵收率為百萬分之1.25,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A:奉行政院核定為千分之1,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A:奉行政院核定為百萬分之2.5,並自95年3月27日起施行。
A:奉核定為百萬分之1,並自107年1月22日生效。
A:奉核定為百萬分之5,並自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上市日起生效。
A: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及股價選擇權等契約之期貨交易稅計算,係按每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A: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稅率範圍,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定徵收率,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A:按每次交易之期貨契約金額或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計算徵收率課徵之。如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計算徵收率課徵之。
A:代徵人逾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之規定,每逾3日按應代徵稅額加徵百分之1的滯納金至30日為止。
A: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條、第6條規定計算之期貨交易稅稅額(指按每筆交易計算)、代徵獎金及滯納金,均計算至元為止,其金額在1元以下者免計。
A:期貨交易稅是買、賣雙方均需負擔。
A:期貨交易稅係屬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