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在計算稅額時,有下列三種方式:
(一)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二)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應該申報的各項所得所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自己之免稅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
(三) 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時,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自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各類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270,000元內,應就未分開計稅方及其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稅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自107年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之營利所得,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亦可選擇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因為各申報單位的所得結構與可減免的項目和金額不同,需要經過試算後,方能決定採用何種計算方式。建議您可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系統將會自動以最有利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俾便您申報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