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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Q&A

Q1:什麼是個人聘僱?有什麼特性?

  A:「個人聘僱」是指以個人的名義聘僱他人提供勞務的行為,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其所聘僱的移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

 

Q2:個人僱用之移工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A: 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實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是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1. YADI於102年8月10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8月9日,因102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只有143天,故須申報並繳納10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2. YADI 103年全年均未離境過,居留天數已滿183天,若全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即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 YADI工作至104年5月1日提前結束工作離境,居留天數121天,未滿183天,必須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及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Q3:個人僱用之移工在中華民國之居留天數如何計算?

  A:居留天數係以護照在我國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入境日不算出境日算入)。

  1. 102年7月2日入境,至104年7月1日離境:
    A. 102年度居留天數=29(7月)+31(8月)+30(9月)+31(10月)+30(11月) +31(12月)=182天
    B. 104年度居留天數=31(1月)+28(2月)+31(3月)+30(4月)+31(5月) +30(6月) +1(7月) =182天
  2. 102年6月1日入境,至103年5月31日離境:
    A. 102年度居留天數=29(6月)+31(7月)+31(8月)+30(9月) +31(10月) +30(11月)+31(12月)=213天
    B. 103年度居留天數=31(1月)+28 2月)+31(3月)+30(4月)+31(5月)=151天

 

Q4:個人僱用之移工之薪資所得及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A:薪資所得係依照勞動契約書上所載之每月給付薪資總額按日換算,所得與應納稅額計算式為:

每月薪資總額 x 12(個月) ÷ 365(或366天) x 居留天數 =所得額

居留未滿183天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薪資所得扣繳率97年以前20%,98年後為6%)

居留滿183天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

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 THI HIN受僱為家庭看護,每月薪資15,840元,103年5月1日入境,103年度居留天數共244天:
    所得額=15,840 x 12÷ 365 x 244 = 127,067
    所得淨額=127,067-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79,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8,000=-144,933 < 0 無應納稅額
  2. THI HIN在104年4月30日離境,104年度居留天數共120天:
    所得額=15,840 x 12 ÷ 365 x 120 =62,492
    應納稅額=62,492 × 6﹪=3,749

 

Q5:個人僱用之移工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A:不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可委由他人(雇主或人力仲介公司)協助代理申報綜合所得稅。

 

Q6:個人僱用之移工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A: 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期限為所得次年的5月31日,年度間如果離境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

  1. MOTOS受僱為幫傭,自102年8月1日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7月31日,102年度之居留日數共152天,未達183天,應於103年5月31日前申報納稅。
  2. RYAN受僱為漁工,自102年5月1日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4月30日,102年度及103年度之居留日數皆超過183天,且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4年度之居留天數共120天,未達183天,須於離境前辦理綜所稅申報。

 

Q7:個人僱用之移工申報綜合所得稅,須攜帶那些證明文件?

  A: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請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契約書等正本或影本,離境申報者另須檢附機票影本或訂票資料。

 

Q8: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是否會有處罰?

  A:所得次年6月1日後,在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滯納金之處罰,但須繳納加計利息。

更新日期:11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