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114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 美元31.1445 | 港幣 3.9713 | 加幣22.2125 |
| 日圓0.2061 | 韓元0.0189 | 歐元35.0466 |
| 澳幣20.0283 | 英鎊40.9416 | 新加坡幣23.8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