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111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元29.8504 |
港幣 3.7872 | 加幣 22.7966 |
日圓 0.2258 |
韓元0.0231 | 歐元 31.1950 |
澳幣20.5883 |
英鎊36.5733 | 新加坡幣21.6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