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彈窗列印設定
十五、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答: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購買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年扣除額為當年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但不得超過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應在該地址辦竣戶籍(居留地址)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更新日期:1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