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四、問:什麼是薪資所得?

答:

(一) 薪資收入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7,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7,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 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3) 依前款(2)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法第15條配偶之合併申報規定計算稅額及第17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天的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各該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1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