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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

下列各項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註)。

(註)
勞務報酬若為薪資收入,薪資收入定義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四) 執行業務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業務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五)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六)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七)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八)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身俸、離職金、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十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更新日期:1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