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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服務Q & A

一、何謂檔案應用服務?

答: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與服務推廣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准駁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檔案應用服務推廣及檔案應用調查統計等事項。

 

二、申請檔案應用服務有那些資格限制?

答:一般民眾、法人、團體均得依本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申請應用本局檔案。

 

三、外國人可否申請應用本局檔案

答:外國人申請應用本局檔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四、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答:申請應用本局檔案並無年齡之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五、申請應用本局檔案之作業程序為何?

答:申請人(代理人)先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連結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本局檔案目錄後,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並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傳真等書面通訊方式送本局申請;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健保卡」(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項下線上申辦。本局審核完畢後即寄送書面「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若准予應用,申請人(代理人)再依所約定的時間至本局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六、如何查詢所需申請的檔案目錄?

答:為便利民眾了解機關檔案資訊,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已建置「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連結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開放各機關檔案目錄網路查詢服務;民眾可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經由機關檔案資訊單一查詢窗口,隨時上網查詢各機關定期彙送之檔案目錄。

然本局業務多與個人財稅資訊秘密有關,礙於法令,本局彙送之檔案目錄已無當事人姓名或團體名稱等隱私資料供查,敬請見諒。

 

七、檔案應用申請書如何取得?

答: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填寫須知可逕洽本局各服務櫃台索取,或至本局網站下載電子檔使用;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健保卡」(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項下線上填寫。

 

八、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准駁期限為何?

答:本局受理申請後,會先審核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將通知申請人(代理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將駁回申請;最遲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代理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代理人)補正之日起算。

 

九、申請檔案應用應檢附哪些證件呢?

答:

(一) 申請人(自然人、管理人或代表人)請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人請附居留證或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應提具該國法令無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應用該國政府資訊之相關證明資料。

(二)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三) 代理人請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係意定代理者,並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並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十、應用檔案要向那個單位申請?

答:請逕向本局申請,於收到本局「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時,請詳閱檔案應用處所及時間,並於約定時間至該場所,如欲變動,應與承辦人員聯絡,重新約定。

 

十一在何處應用檔案?應攜帶文件為何?

答:總局檔案應用處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號10樓秘書室檔案股,總機(02)2311-3711。

各分局及稽徵所檔案應用處所:其辦公處所之適當地點。(詳本局「各分局稽徵所聯絡方式」超連結內容)

另申請人(代理人)應用檔案前,應先出示本局「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十二、應用時間為何?

答: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但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若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三、何種檔案無法申請?

答:

(一) 不符合檔案應用範圍。

(二) 申請應用的檔案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檔案法第十八條(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列情形者,得拒絕其申請。

(三)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法逕行駁回申請。

(四) 本局受理單位另就民眾檔案應用之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課稅資料之保密規定審查。

 

十四、檔案應用是否可申請使用原件?

答:申請應用檔案,本局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理由。

 

十五、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是否需付費?

答: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悉依檔案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連結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收取費用。閱覽、抄錄本局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影印機黑白複印B4尺寸以下每頁二元,A3尺寸每頁三元。

 

十六、申請檔案應用服務還需特別注意那些事項?

答:

(一) 應用檔案而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情形時,應由應用者自負責任。

(二) 申請人(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局應停止其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三)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局檔案應用場所為之。

更新日期:1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