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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分局

公告單位:信義分局

日期 文號 主旨及公告事項 公示送達
公文及名冊
113年4月15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1130154208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忠平企劃有限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清算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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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27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130153664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華飛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龔瑞欽)之陳述意見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未領取,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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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25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130153467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香港商瑞星奔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植村聰昌)之調查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未領取,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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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21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1130153018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匯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件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函及同意書、承諾書及陳述意見書。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清算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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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7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130152140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華飛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龔瑞欽)之調查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未領取,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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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0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1130151621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件113年1月25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1130151044號函(111年度營所稅補充說明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清算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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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7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1130151339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全弘有限公司(如附名冊)1件110年度未分配盈餘違章調查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清算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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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30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所字第1130150987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高小英1件 108及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滯報通知書。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家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清算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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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23日 財北國稅信義綜所字第1130150832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毛天賜1件(詳如名冊)財北國稅信義綜所字第1130150663號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1位納稅義務人應為送逹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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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4日 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130150116號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退還溢付稅額否准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營利事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納稅義務人速攜帶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未領取,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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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