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 日期 | 文號 | 主旨及公告事項 | 公示送達 公文及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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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1月12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0026868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蔡文俊君、蔡文傑君及蔡辛逸君等3人(如附名冊)之行政文書各2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納稅義務人蔡文俊君、蔡文傑君及蔡辛逸君等3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未洽領,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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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1月12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0026802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LEE DONGHEON李東憲君、SUDO YOSUKE須藤陽介君及ETCHART ARNAUD等3人(如附名冊)之行政文書各1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納稅義務人LEE DONGHEON李東憲君、SUDO YOSUKE須藤陽介君及ETCHART ARNAUD等3人經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未洽領,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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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20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0025851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湯廷尉君行政文書1份(如公示送達名冊)。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納稅義務人經於國外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行政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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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9月23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0023645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陳興發君行政文書1份(如公示送達名冊)。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納稅義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行政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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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9月16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0023148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歐陽劉淑文君行政文書(含贈與稅繳款書)1份(如公示送達名冊)。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納稅義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並持繳款書向公庫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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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9月15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0023129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陳蓓芳君行政文書1份(如公示送達名冊)。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納稅義務人應送達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已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逕為公示送達,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行政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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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9月10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3000264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胡靜茹君有關被繼承人白圻宏君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本局114年9月4日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1037450號函(含附件)各1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納稅義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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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9月4日 | 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40022262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顏陳淑蕙君有關被繼承人顏惠然君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納稅義務人經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印章至本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