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內湖稽徵所
| 日期 | 文號 | 主旨及公告事項 | 公示送達 公文及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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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4月29日 | 財北國稅內湖綜所二字第1150953824號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黃綵莉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陳述意見函。 公示送達名冊所列旨揭納稅義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黏貼本局機關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速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含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等)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內湖稽徵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逾期不領,即依有關規定處理,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