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業務單位電話服務測試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財北國稅服字10600391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8月30日財北國稅服字111002495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財北國稅服字1110031924號函修正
一、依據
財政部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台財綜字第一○八一五九三二一六○號函頒「提升服務實施計畫」。
二、測試對象
各業務組(綜合行政組、營所稅組、綜所稅遺贈稅組、銷售稅組、徵收及資訊組、法務組)及各分局、稽徵所同仁。
三、測試項目及評分
(一) 測試項目
- 總機接聽四十五分。
(1)電話語音系統接聽速度十五分。
(2)總機人員接聽速度十分。
(3)總機人員電話禮貌二十分。 - 業務單位接聽五十五分。
(1)接聽速度十五分。
(2)電話禮貌二十五分。
(3)答話內容十五分。
(二) 評分標準:詳如電話禮貌測試量表(附表一)。
(三) 每月平均總分後加(減)分項目:加(減)分項目最高以五分為限。
- 納稅義務人透過電子信箱或反映意見表反映各業務組及各分局、稽徵所同仁電話服務態度案件,依反映內容每案酌增(減)一至二分。
- 無人接聽電話,按次數減一至三分。
- 服務人員接聽後不配合告知姓名,按次數減一至二分。
四、施測方式
(一) 每年年初由總局及分局、稽徵所選派股長級以上人員成立「電話服務考核小組」,每月分成上、下半月輪流由小組人員二人不定時對各單位進行電話服務測試。
(二) 各分局、稽徵所應自行不定期對單位內同仁辦理電話服務測試,其時程及相關作業方式,由各分局、稽徵所自行規劃,測試成績納入年度考績評分。
(三) 為避免增加所得稅申報期間電話之負荷,該期間不辦理電話服務測試。
(四) 為客觀公平辦理電話服務測試,每次測試由同一人擔任測試工作(該單位當月不受測),每半月(五月份除外)對受測單位測試二次,成績以平均分數計分,俾能相互比較作公正之評分。
(五) 測試題目由測試人員擇定,並配合財政部租稅新制宣導作業,將租稅新制納入測試題目,測試結束應明確告知受測人員(含總機人員):「此係總局電話測試」。
(六) 各次測試業務單位接聽之個人成績最高分以一名為限(上、下半月各取一名)。另總局組總機接聽得分應一致(即總局組總機分數係總機人員五人之平均分)。
(七) 測試人員應將各單位「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受測人員成績表」(附表二)及「電話測試優點及建議改進事項」(附表三),於次月五日前送交綜合行政組彙辦。
(八) 為提升電話服務測試之衡平性,得洽請外部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施測。
五、綜合行政組應按月統計測試結果及累積排名編製「受測人員成績總表」(附表四)及「測試成績一覽表」(附表五),於次月十五日前送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將成績(含受測人員成績總表)及「電話測試優點及建議改進事項」通報各受測單位參考。
六、其他
(一) 受測人員個別成績如低於八十分者,應接受為民服務訓練並將列為次月份複測對象,如複測二次仍未改善,受測單位應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二) 個人全年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編制內同仁簽請局長議處並得調整其職務,約僱人員列為優先裁減對象;各分局、稽徵所自行測試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應自行列管改善。
(三) 團體成績分下列三組評比,按全年累積排名擇優錄取,總局組、第一類組、第二類組各前二名分別頒發團體獎狀,並列入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年度考核成績計算:
- 總局組:總局各業務組。
- 第一類組:信義、中正、松山、大安分局、中北、中南及內湖稽徵所。
- 第二類組:北投、大同、萬華、南港、文山、士林稽徵所。
(四) 每月測試績優單位及個人,公布於網站及榮譽榜。
(五) 電話測試成績列入各分局、稽徵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中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