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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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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卑親屬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境外居住者

1.被繼承人核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原核定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總額核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適用,另喪葬費用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申請人就直系卑親屬及喪葬費等扣除額申經復查結果,原核定否准認列扣除,並無不合。
M103-3→直系卑親屬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境外居住者[ODT]

 

2.申請人依限代表全體繼承人向本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原查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未於國內居住滿365天,否准適用上開扣除額。
【105年2299-1遺產稅(扣除額-非居住者)】[ODT]

更新日期:1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