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業項目 |
應附證明文件 |
受理單位 (服務範圍) |
| 1. 遺產稅延期申報 |
-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需取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如於繼承開始起已逾3年並應檢附向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 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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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 2. 贈與稅延期申報 |
- 贈與人身分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正本。
- 贈與契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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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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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 |
一、設立登記:
- 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所在地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 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核驗。
- 上開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二、變更或註銷登記:
- 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 原「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正本應繳回,如主張已遺失等原因無法繳回者,應另行檢附說明無法繳回之切結書。
- 變更項目之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 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核驗。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註銷時,應另檢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 上開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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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
| 4. 查調即時通知 |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 申請人為大陸人士,應核驗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 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共同代為申請,除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外,並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 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者,應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除應檢附受監護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監護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外,並加附載有監護權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或司法機關之裁定書暨其確定證明書。
- 本項服務限申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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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