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應附證明證件 |
受理單位 (服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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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項稅款補發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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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2.補發遺產稅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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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3.核發儲蓄免扣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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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4.核發中、英文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 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英文納稅證明請另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 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5核發違章欠稅查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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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6.核發扣繳稅款繳納證明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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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7.補發遺產稅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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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8.補發贈與稅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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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9.核發繳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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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10.核發中、英文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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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備註:
- 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2)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並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外國法人在臺未辦登記者,應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及該法人組織於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若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授權者之授權行為是否合法適格,應另檢附公司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表彰其為該法人執行業務範圍之負責人、經理人身分。如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 上開查詢作業,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需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跨區局」:表示無論設籍何處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