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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稅務志工志願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 90年12月07日財北國稅服字第009004275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2年08月31日財北國稅服字第092021411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4年12月05日財北國稅服字第09402500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04月26日財北國稅服字第09902126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0年04月07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1000108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2日財北國稅服字第111003290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24日財北國稅綜合字第114003177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5年05月11日財北國稅綜合字第1150011718號函修正

 

一、目的

為加強納稅服務及善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本局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擴大服務層面,特訂定本計畫。

二、對象

性別不拘,年齡十八歲以上、七十五歲以下,且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服務熱誠及責任心,有意願參與本局稅務服務工作並熟諳稅務常識者。

三、報名及遴選方式

(一) 報名
有意願者均可填具志工報名表[odt]、[doc]、[pdf]向總局(綜合行政組)及各分局、稽徵所報名。

(二) 遴選
有意願者報名,由各單位主管依其需求擇優遴選,並將報名表影印乙份送交綜合行政組建檔,由綜合行政組發給志願服務證。

四、服務方式

(一) 櫃檯服務

  1. 協助提供書表及宣導資料,並輔導民眾填寫。
  2. 其他服務項目由志工所屬單位依業務需求彈性調配,惟應以不涉及稅捐保密及公權力行使為原則。

(二) 走動式服務

  1. 主動探詢民眾洽辦事項,並指引至相關單位或服務櫃檯辦理。
  2. 對老弱、婦孺、身心障礙人士,主動招呼、扶持,並提供服務。
  3. 協助辦理其他服務事宜。

五、服務地點

總局(服務中心)及各分局、稽徵所。

六、志工規範:

(一) 保守公務機密及接受運用單位人員指導,以真誠愛心服務民眾。

(二) 服裝儀容須整齊端莊,並穿著本局志工背心,配戴志願服務證。

(三) 有下列情形者,應予口頭勸戒,並應作成書面紀錄,如仍未改善應予免任:

  1. 於服務時間如有習慣性遲到早退、無故未按時到勤服務達四次以上致影響服務績效、利用服務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如:閱讀報章雜誌等。
  2. 利用服務場地或假借本局名義牟取利益,例如:保險從業人員等仲介業者、直銷業務人員等,致滋生不良後果者。
  3. 服勤次數不佳,若連續請假超過二個月以上(除各志工運用單位以書面報備綜合行政組外)或全年服務次數未達三十六次(中途新加入志工不列入考量),影響本局服務績效者。
  4. 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得立即停止其服務工作並予以免任。

(四) 各單位志工人數依服務場所區分配置如下:

  1. 單一服務場所(總局、信義分局、中正分局、北投稽徵所、大同稽徵所、萬華稽徵所、南港稽徵所、中北及中南稽徵所合計一處)
    各單位志工人數上限為十人;每週服務次數不得超過十次。
  2. 兩處服務場所(大安分局、松山分局、士林稽徵所、內湖稽徵所、文山稽徵所)
    各單位志工人數上限為十五人;每週服務次數不得超過十六次。

七、志工工作管理、訓練與輔導考核

(一) 志工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連續服務三個小時(分上、下午時段)為一次服務次數,應按排定時間簽到(退)。

(二) 總局綜合行政組及各分局、稽徵所應指定專人負責志工業務,辦理志工工作之安排、輔導及聯繫等事宜。

(三) 新進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第九條已完成基礎教育訓練(領有證書者)及特殊教育訓練者,由綜合行政組統一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以一本為限,不得重覆申請。每年十二月底志工運用單位應將志工實際服勤時數登錄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 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第九條應接受下列教育訓練:

  1. 基礎訓練(未曾受訓者)
    由新進志工自行以網路或實地參加其他機關開訓之課程(時數共計六小時)。
  2. 特殊訓練
    由綜合行政組統籌辦理訓練事宜。

(五) 每半年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長應填寫志工考核紀錄表,於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陳核單位主管後送綜合行政組,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應予免任。

(六) 志工應將平時服務情形填寫於服務紀錄表,志工承辦人員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繕造志願服務業務情形表送綜合行政組,以統計全年志工服務情形。

(七) 志工終止服務時,應由各分局、稽徵所將離職單併同收回之志願服務證,送綜合行政組備查,志願服務證無法收回者,於離職單備註中說明原因。

(八) 各志工運用單位承辦人應排定志工次月服務時間並繕造輪值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完成公用區檔案填寫並回報綜合行政組,以利彙整統計。

(九) 志工服務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每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意外事故保險(投保範圍如年齡、場所等,應依承保保險公司契約約定)。

(十) 志工為無給職,每人每班次(分上、下午兩時段)連續服務三小時者,發給餐點及交通費補貼代金合計一百五十元。志工運用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依據上月志工簽到簿填報志工餐點及交通費補貼代金名冊,於陳奉核准後,以零用金先行支付,再行核銷;另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代金名冊陳核檔案送綜合行政組,以利彙整統計。

八、績優表揚

(一) 志工服勤認真,表現優良者,依預算經費及服務情形致贈紀念品。

(二) 本局績優志工將擇優於特殊教育訓練場合,公開表揚並致贈獎狀或其他獎勵方式辦理,其遴選方式如下:

  1. 服務滿一年以上。
  2. 累積服務時數位列前十名者,惟自行放棄受獎者,依其意願。
  3. 獲獎者於三年內不得再被推薦且獲獎後服務時數重新計算。
  4. 有特殊服務事蹟,可做為其他志工之楷模。

(三)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統一由綜合行政組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 配合內政部、財政部及相關單位舉辦之表揚績優志工活動,各志工運用單位推薦符合資格者,依情形由綜合行政組彙整或各分局、稽徵所自行推薦參加選拔。

九、本計畫相關作業費用由納稅服務志工車馬費項下勻支。

十、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1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