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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資訊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重要資訊

  1.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31號令修正公布記帳 士法第35條條文,增列依法得登錄繼續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並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請尚未加入公會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盡速辦理加入公會事宜,以利繼續執行業務。(註:記帳士法第35條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分別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2. 依財政部100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19280號函釋規定,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事務所名稱異動登記時,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 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惟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又2人以上聯合執業者,事務所名稱應冠以『聯合』2字。(註:記帳士法第35條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分別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3.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原未辦理登錄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者,應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市為總局審查四科)補正登錄資料,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原登錄之事務所名稱如未註明該文字者,亦應向管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登錄。
  4.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接受委任代理報稅或辦理稅務案件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
  5. 為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即日起,不另寄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請業者自行於本局網站查詢。

 

更新日期:11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