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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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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

1.申請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新臺幣(以下同)1,768,699元,本局○○分局核定為負1,193,611元,併同其餘調整,應補稅額495,091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2.08營所稅_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15)[ODT]

 

2.申請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資產增益新臺幣(下同)0元、出售資產損失1,096,618元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0元,經本局大安分局核定為4,400,000元、2,766,163元及4,400,000元,嗣經查得實際買賣總價,重行核定為49,152,885元、0元及42,300,000元,應補稅額763,266元,並處罰鍰457,954元。申請人就第2次核定不服,申請復查。[ODT]

 

3.申請人因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更新日期:10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