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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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付員工醫療費用 | 營所稅 | OHW | 110-09-08 14:10:00 | 參閱扣繳實務與法令中所提:公司給付健康檢查費是由員工檢具核銷者,就不用對醫療院所列單申報,但須列報員工薪資所得。 https://www.ntbsa.gov.tw/download/5987feff175b4370b2cd0641258f7392 想要請問, 1.這是針對單據抬頭是開給員工個人的情況嗎? 若此狀況的單據抬頭開給公司,這樣是否適用此說明?年底申報會不會有歸戶的問題? 2.是否適用其他醫療費用(不只健康檢查)?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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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0-10-29 14:31:00 | 公司委託診所、醫院提供員工醫療或健康檢查服務,扣繳義務人亦應依所得稅法第88規定扣繳稅款。至是否列報員工薪資所得一節,如符合財政部95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規定,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