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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開立及上傳期限 營業稅 MR. CHEN 113-02-01 10:05:00 本公司112年11月份申報營業稅,11/8上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查詢進項發票,申報營業稅,11/8廠商提供一張電子發票皆查詢不到,經113/1/31查詢後發現,該發票係於11/8開立10/30之發票,導致11/8在申報營業稅時都查詢不到。 請問對於上述問題,不知國稅局是否有何機制可以有效阻擋逾期開立發票的問題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2-09 12:34:00 一、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6項前段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前段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所詢事項其電子發票開立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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