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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個人房地合一稅 稅務行政 翁銀霞 110-09-04 20:53:00 1.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2項:個人房屋、土地之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請問:若係採所得稅法第14條之6,成本推計所計算出之所得, (1)推計之所得為正數時,是否可抵前三年之房地交易損失? (2)推計之所得為負數時,是否可抵後三年之房地交易所得? 2.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2項:個人房屋、土地之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請問:非居住者是否有其適用? 3.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第15點第2項,說明個人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可減除必要費用。 請問:若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者,是否可依第3項之規定,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4.若是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預售屋視同房地之交易, 請問: (1)可否減除必要之費用(如仲介費等)? (2)若可以減除必要之費用,可否依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3項之規定,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者,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5.若是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特定股權視同房地之交易, 請問:當成本無查得資料時,如何核定成本?係參照作業要點第26點(營利事業適用)之規定,按取得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每股淨值或出資額核定成本?還是參照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4條之規定,按以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或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所得? 以上7個問題,敬請回覆,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9-08 17:35:00 1.(1)可以 (2)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民眾出售房地成交價額低於前述現值,核與一般交易常情有別,建議提供具體事實案例,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以釐清案況。 2.非居住者得適用所得稅法14條之4第2項規定。 3.可以 4.(1)可以(2)可以 5.參照作業要點第26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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