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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境外客戶取消訂單收取之違約金收入是否為零稅率 營業稅 張小姐 113-02-16 13:31:00 1.大陸客戶取消訂單不取貨, 支付台灣廠商之違約金, 請問此違約金收入是否適用零稅率? 2.因違約金合約註明買方取消訂單並支付違約金後, 賣方需自處理未銷售之呆滯貨物(包括不限於轉售,報廢,銷毀...等), 申報營業稅時若可適用零稅率, 是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之項次申報零稅率?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2-19 14:51: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第7條第1款及第2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交易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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