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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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具台鐵悠遊卡購票證明是否可扣抵進項稅額 | 營業稅 | Ms.吳 | 111-05-26 10:37:00 | 因出差搭乘火車,且使用悠遊卡付款所取得的台鐵悠遊卡購票證明,是否內含營業稅?可以自行依法計算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嗎?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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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1-05-30 09:47:00 | 您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35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同條第4項:「營業人以第1項第3款及第10款規定之憑證影本,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X徵收率/(1+徵收率)。」同條第5項:「前項進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二、您所詢員工出差搭乘火車應取具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證明文件,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