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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本國營業人向外國企業採購,貨由境內公司於境內發出,本國營業人應取得境內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嗎? 營業稅 Amber 111-09-20 21:44:00 本國營業人向外國企業(下稱A公司)採購10萬商品,A公司委託國內企業(下稱B公司)生產製造。金流方面:營業人支付貨款給A公司10萬,A公司支付貨款8萬給B公司。A公司開立Invoice(10萬)給營業人。物流方面:B公司於境內發貨給營業人。 想請問(1)本國營業人是否應向發貨方(B公司)取得統一發票?若是,發票金額應為何?若否,B公司如何開立憑證給A公司?(二聯發票嗎?)(2)請問本國營業人若取得B公司發票,進項稅額可扣抵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1-09-23 10:55: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財政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年0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年0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二、您所詢本國營業人向國外營業人A公司訂貨10萬元,A公司轉以8萬元委由國內營業人B公司產製及交貨,依上開規定,其貨運起運地及到運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於B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適用稅率將因營業人身分及是否銷售保稅貨物,容有差異,尚須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予以認定。爰請檢送具體個案資料逕送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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