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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章地址 營業稅 戴小姐 113-03-07 16:19:00 請問廠商的發票上仍然蓋舊地址: 台北縣, 台中縣...還能收這張發票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3-11 10:05: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第6條第1項:「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第8條第1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財政部71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38583號函:「領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填載之事項,本部已於規定之統一發票格式訂明,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乃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倘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自應依照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論處。」 (三)財政部88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81915006號函:「營業人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發生營業地址異動之案件,得由稽徵機關逕依戶政機關通報之資料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惟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其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購買證(編者註:現為統一發票購票證)等相關證件。」 (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二、所詢事項,營業人應依前揭法令規定,加蓋正確地址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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