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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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定 | 營所稅 | Peng | 113-06-12 16:49:00 | 甲有一A屋,以600萬元價金售與兒子乙,並於買賣契約書及贈與稅申報書上記明免除價金244萬元。乙實際支付父親甲的金額為356萬元,將來乙出售A屋,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其成本認定為600萬?亦或是356萬元?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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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均均 | 113-07-03 18:26:00 | 兒子乙以總價600萬元向甲購買房地,其中244萬買賣價金由甲同意免予給付,若經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第5條第1款核定免除債務視同贈與244萬元,則以600萬認定出售房地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