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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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由兩間公司分攤,是否需要開立發票 | 稅務行政 | Jaco | 113-10-29 11:05:00 | 因有一筆土地於8月底前銷售並過戶給本公司,故於近期稅局將地價稅單開立給本公司課徵地價稅。本公司與土地賣方(也是公司)約定由本公司先全額繳納給稅局,再向土地賣方收取一部分金額(由土地賣方幫忙分攤的部分),這一部分由土地賣方分攤的金額是否需要開立發票給對方? 有法源依據嗎,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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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10-30 14:23: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款:「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一、出售之土地。」第16條第1項:「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二)財政部79年4月26日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營業人出售土地之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編者註:仍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給與憑證,如收據)。」 二、依前揭規定,買方向賣方收取之款項,倘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免開立統一發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