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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司給付私人診所費用需填發扣(免)繳憑單,又需認列為員工薪資時,是否造成同一項支出需製發兩項扣(免)繳憑單的情形? 綜所稅 翁銀霞 112-01-25 00:42:00 1.財政部691002台財稅第38236號函 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藥費採記帳支付者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公司給付私人開設之診所、醫院醫藥費採記帳方式定期直接支付,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給付時依率扣繳所得稅款。 2.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3.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雇主負擔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4.當公司給付私人診所健檢費用,且符合上述2及3之解釋令中之薪資所得情況時,是否造成公司支付同一項費用卻需製發兩項扣(免)繳憑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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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 112-02-01 12:20:00 1.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執行業務者之報酬,......」 2.貴公司對醫療院所給付公司員工健康檢查費,依規定如屬員工薪資所得,應分別對醫療院所及公司員工開立扣(免)繳憑單。 3.如貴公司員工係自行向醫療院所支付該筆健康檢查費後,憑醫療院所對其個人開立之收據向貴公司請款,則貴公司僅需對員工薪資所得之給付開立扣(免)繳憑單,無須再對醫療院所開立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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