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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國外素材網與編輯網站之會員費 劉小姐 109-04-20 17:31:00 請教支付國外素材網、編輯工具網站之會員費,於會員收費年度內可使用該網站之圖庫、字型、編輯工具等其產出結果不為商業化販售使用時,其性質是否屬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令中使用線上"資料庫"所給付外國廠商之報酬之範疇?亦或該解釋令僅限"學術單位"引用之類似電子書概念?其給付會員費是否須辦理中途申報&營業稅,煩請釋疑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09-04-24 10:52:00 就所涉營業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二、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買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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