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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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約支付客戶保險費,應取據哪些合法憑證據以入帳? | 營所稅 | Amber | 111-09-20 21:46:00 | 價款10萬之合約,內容訂定由甲方負擔乙方保險費1萬,乙方繳納保費後提供保費繳納單影本及保險合約給甲方,保費繳納單影本及保險合約抬頭皆為乙方。金流方面,甲方僅會收取9萬。請問:(1)甲方是否可以據此兩份文件認列1萬元費損?若否,需取據何等文件方屬合法憑證?(2)甲方開立發票,金額應為扣除保費後的淨額9萬或是總額10萬?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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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anet | 111-09-21 11:24:00 | 若由合約及相關金流可證明保險費用確係由甲方負擔,且該保險費確係交易相關並為甲方營業所必需之支出,甲方可檢附相關憑證據以認列收入減項或成本費用加項,但最終認定結果,仍需由所轄稽徵機關依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
2 | 臺北國稅局 | 111-09-23 10:53: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二、就您所述個案,涉及營業稅部分,甲方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