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23-3投資適用未分配餘減除 |
營所稅 |
翁銀霞 |
113-11-05 15:00:00 |
A公司110年、111年及112年均有盈餘,委由他人興建廠房,111年到114年均會支付工程款,預計114年3月才會取得使用執照。
問題一:是否不需要在113年12月底前拿到使用執照後1年內(亦即114年12月底前)申請更正110年、111年及112年之未分配盈餘(因A公司在113年12月底前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是只要在114年3月底取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亦即115年3月前)申請更正110年、111年及112年之未分配盈餘即可?
依據:
1.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該支出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價款。
2.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3項1款2目規定投資日之認定: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從上述兩條文觀之,並未規定使用執照日期一定要落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實務上廠房有可能因為疫情、缺工或變更設計等因素,無法於三年內取得使用執照,若因超過三年而讓納稅人無法取得退稅資格,應非政府之本意,懇請 貴局說明之。
問題二、依據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興建建築物應檢附文件之其中一項為工程成本明細表,是否係適用於自行興建之情況?而非適用於委由他人興建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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