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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1121123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 營所稅 Louis 112-12-06 15:01:00 有關112年1月1日起,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因法令公布日是112年11月,惟企業是否可於112年12月追認1-11月伙食費差額6,600元,而於113年1月併同12月薪資支付予員工?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freda 112-12-11 09:10: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伙食費之規定尚未修正通過,樓主疑義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2 freda 112-12-11 15:54:00 樓主所詢疑問,財政部今日(112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0056793號函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該規定係參考物價變動情形,爰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企業對於員工薪資及伙食費之調整,涉及勞資雙方協議,宜向員工詳予溝通說明,使其瞭解相關權益變動情形並與員工達成協議,樓主所詢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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