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09-01 11:26: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及13款:「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35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二、依前揭法令規定,得申報扣抵之運輸事業憑證,僅限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又員工出差採用T Express手機票證搭乘高鐵,可透過高鐵官方網站,申請下載T Express電子車票證明(僅限1次),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三、營業人倘需請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業務推廣活動,所支付專家學者的交通費用,核屬給付該專家學者之勞務報酬之一部分,其進項憑證不得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