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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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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17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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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關規定臚列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第4項:「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附件一、壹、一、格式一(四)規定:「……6.課稅別:應稅為TX、零稅率為TZ。7.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增列之記載事項:(1)銷售額(應稅、零稅率、免稅銷售額應分別列示)。(2)稅額。……」附件一、壹、二、格式二(三)規定:「……8.課稅別:應稅、零稅率、免稅之銷售額應分別開立。……」
二、依前揭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如以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一(寛度:5.7(±3%)公分)開立發票,其交易明細之銷售額,應依課稅別分別註明TX(即應稅)或TZ(即零稅率),尚無需分別開立發票。至營業人如以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二(寬度:21(±3%)公分)開立發票,仍應依不同課稅別分別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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