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國稅局
|
110-03-22 16:33: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第2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第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Agoda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訂房服務的銷售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已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台端所詢使用Agoda訂房,買受人是「境內營業人」尚非「境內自然人」,仍應由境內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