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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Agoda訂房網開立的電子發票無法填統編? 稅務行政 110-03-19 01:56:00 因出差住宿,辦理報支需要請商家開立發票打上統編,投宿的飯店說發票要找訂房網開立,但訂房網客服卻回覆無法在電子發票上打統編, 請問這樣的回應是合法的嗎?為什麼飯店不願意開立發票? 然而查閱訂房網之合約條款內容未有此項說明,客服卻一直聲稱該訂房網為新加坡登記,規定是如此!? 發票內已載明含有稅金或其他費用,而卻無法申報,這樣的商家沒有問題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3-22 16:33: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第2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第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Agoda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訂房服務的銷售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已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台端所詢使用Agoda訂房,買受人是「境內營業人」尚非「境內自然人」,仍應由境內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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